林荣河:
因你为富贵鸟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相关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71号)。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我会领取前述决定书(联系电话:010-88061416)。逾期即视为送达。
你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1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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