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7日,广州黄埔政府发布《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旧村改造合作企业公开引进和退出工作指导(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加快城市更新,规范旧村改造中合作意向企业、合作企业行为,涉及20条细则。
该工作指导自发行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2年。原《广州市开发区城市更新局关于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市开发区旧村合作改造项目公开引进合作企业工作指导(试行)的通知》(穗开更新规字〔2020〕2号)同时废除。
根据新媒体的观点,该公告显示,农村集体应通过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黄埔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服务中心公开引进旧村改造项目合作意向企业和合作企业,选择具有优秀城市更新开发经验的地区国有企业。
对于公开引进合作意向企业,合作意向企业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以上(包括二级)资格(以住宅和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为基准)的改造范围内的现状建筑面积在60万平方米以下的项目,企业总资产在200亿元以上的现状建筑面积在60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企业总资产在300亿元以上的企业净资产在50亿元以上。
具备与项目一致的资金实力、产业布局和产业导入能力(非房地产行业),企业所有资金比例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企业信用良好,社会责任感强,招聘记录良好。此外,近三年来,市场监督等部门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项目腐败等情况(企业联合体成员必须一致)。
此外,企业联合体成员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3人,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具备上述资格条件的企业占联合体的51%以上,其他联合体成员可根据项目实际需要设定其他要求。
该意见还指出,在设立项目合资企业时,竞选保证金应转入项目合资企业账户作为竞争企业的出资。项目合资企业成立之日起90天内,合作企业应向当地街(镇)支付无条件银行履约保证金作为履约保证金。改造范围内现状建筑面积60万平方米以下的项目,无条件银行履约保证书5亿元以上现状建筑面积60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8亿元以上。项目经营开发资金的出资、使用应在股东协议、公司章程中明确约定的项目合资企业银行账户按规定开设后,农村集团应向区城市更新部门、区农村农业部门、所属街(町)申报,项目改造相关费用仅限于通过该账户收支。
合伙企业退出机制中提到,农村集体选择老村合伙改造项目合伙企业,应当在招商档案、合伙协议、监管协议等档案中明确相关退出和违约责任。
合作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村集团、所属街(镇)或有关政府部门书面通知,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或整改的,农村集团可以通过所属街(镇)向区政府申请组成调查组,有关政府部门也可以向区政府申请组成调查组。具体而言,项目签订重建设置资金监督协议后,未按时全额缴纳重建设置资金的项目公开引进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骗取项目资格,拒绝验证真实的城中村改造监督协议、重建设置资金监督协议等相关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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