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21证券简称:金一文化公告编号:2022-03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务部门于2022年4月29日收到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系安阳金合阳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合阳公司”)诉北京金一安阳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一安阳珠宝”)、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豫05民初18号,本案具体情况见公司于2021年12月18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公司重大诉讼及其他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34)。本次收到的民事判决书情况如下: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相关方:
原告:安阳金合阳珠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治国
被告:北京金一安阳珠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葱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晓峰
2、诉讼请求:
(1)被告金一珠宝公司返还原告款项567,052,105.90元,并向原告支付占用该款项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人民币84,642,765.25元(以567,052,105.90元为基数,依同期人民贷款利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自2018年6月1日起暂计至2021年11月30日,此后累计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567,052,105.90元款项之日止);
(2)被告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3)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
三、判决情况
根据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21)豫05民初18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判决如下:
1、被告北京金一安阳珠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返还原告安阳金合阳珠宝有限公司款项567,052,105.90元,并向原告支付占用该款项损失(以567,052,105.9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2、被告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274.36元,申请费5,000元,由北京金一安阳珠宝有限公司、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四、已披露的诉讼进展及其他新增诉讼情况
公司于2022年4月3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诉讼事项及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6),公司已在该公告及定期报告中就已知的诉讼事项进行了全面披露。
五、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尚未达到重大诉讼事项披露标准的诉讼仲裁事项。
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事项进展对本期利润不构成重大影响,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亦不构成重大影响。
七、其他应注意的事项
公司已委托律师将针对本案提起上诉,并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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