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兴华: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将债权转让事项通知如下:
就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佳华逸金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我方”)与贵方之间的股权转让纠纷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8日作出(2019)京02民初520号判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7日作出(2021)京民终48号判决,维持原判,(2019)京02民初520号判决现已生效。根据上述判决,贵方存在向我方的支付义务(详见判决书)。
目前,我方已与云南凯博隆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签署了《债权转让协议》,将我方在上述判决项下对贵方的债权,转让给云南凯博隆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
为此,我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之规定,通知贵方,贵方在(2019)京02民初520号判决项下对我方的义务,请向云南凯博隆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履行。云南凯博隆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联系人为吴春芳,联系电话为0951-8777828。
特此通知。
通知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佳华逸金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22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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