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12证券简称:南宁百货公告编号:临2022-00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将根据终审判决结果,转回已计提的预计负债约140万元
2019年,广州市金匙房地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因与我公司发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向广西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0年12月,我公司收到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19)桂0122民初51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广州市金匙房地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2015年1月23日起至2018年11月20日止的物业服务费1,062,215.9元;二、被告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广州市金匙房地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违约金318,664.77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0年12月25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报》及《证券日报》公告。
因不服一审判决,诉讼当事人双方均提起上诉。近日,我公司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桂01民终954号《民事判决书》。
一、诉讼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或公司)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金匙房地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匙公司)
原审第三人:广西恒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审第三人:广西恒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鸣分公司
二、诉讼结果
法院判决如下:
1.撤销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2019)桂0122民初5154号民事判决;
2.驳回上诉人金匙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及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金匙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对公司的影响
我公司将根据法院终审判决结果,转回已计提的预计负债约140万元,增加公司2021年度损益。具体准确的影响数据以我公司正式披露的经审计后的《2021年年度报告》为准。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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