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2-1-1
尊敬的投资者: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以上统称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20〕22号)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估值核算工作小组关于2015年1季度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经与相关托管人、会计师事务所协商一致,自2022年1月1日起,本公司旗下证券投资基金开始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并对证券投资基金的固定收益品种第三方估值行情统一采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进行估值(估值处理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特此公告。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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