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投资者:
根据财政部2017年3月31日修订并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并贯彻落实财会【2020】22号《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通知》中政策,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公开募集基金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经与相关托管机构协商一致,自2022年01月01日起,本公司将按照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所述方法对旗下基金产品的金融资产进行分类及计量。请投资者关注相关法规规定。实施新会计准则后,基金产品估值方法及个别会计政策方面的变更不会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质影响。
特此公告。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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